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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介绍


福建省日用化学品进出口商会章程

20106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福建省日用化学品进出口商会(包括英文译名

Fujian Daily Chemical Import & Export Association,
英文名缩写

FI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福建省日用化学品进出口商会是从事生

、经营、科研、教学、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

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我们将为全省日用化学品企业提供国际化、规模

化、一体化、标准化的服务。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

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的道德风尚;信守公

平、公正、诚信的贸易原则;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尊重科

学、尊重知识产权;积极探讨有关本行业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加强行

业自律和自我保护,促进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行业整体的竞争

力;为促进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要秉公办事,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

发扬民主,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登记

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

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福建省漳州市南昌路香格里拉小区14

1004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以及人才工作的方针政

策,协助企业引进人才与智力;组织开展企业经济与人才的信息交流与

合作,研究探索企业与人才发展的新思路。


 

(二)推动并实施行业内交流与合作,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反对行

业不正当的竞争。


 

(三)为企业科研攻关、项目论证及招商引资提供决策咨询。


 

(四)组织并策划各类国内、国际的展览,搭建对外贸易平台,树

立行业良好商业形象,抱团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架起企业和政府之间的

沟通桥梁。


 

(五)收集最新行业信息,组织行业新原料、新辅助材料的研发及

新产品开发设计。


 

(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发展或会员在

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

益。


 

(七)推动行业树立诚信贸易精神,尊重和保护行业知识产权,创

造、维护行业知名品牌。


 

(八)举办相关培训,协助会员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会

员素质。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事项及其他依据法

律、法规应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本省范围内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日化

企业,均可作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单位会员代表,

便于联系。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本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本会理事会或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缴纳会费;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坚持“优势互补、自律互助、团结协作、服务会员”的原 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

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

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

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会员选举产

生,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

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

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

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

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

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

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将财务状况以适当的方式向

会员单位公布。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

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人员视本会实际情况而

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

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

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

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

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

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

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6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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