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化妆品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帐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二章 索证索票管理
第五条 生产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物料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
(五)物料的检验合格证明;
(六)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供应商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生产企业索票至少应当索取物料供应商出具的销货票据等相关国家规定的凭证。票据应当注明物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物料供应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 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三)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登记备案凭证。
(四)化妆品检验报告。
(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经营企业索票至少应当向购货商索取销货票据等相关国家规定的凭证。票据应当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供应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鼓励有条件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
第十条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化妆品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并查验相关证、票存档,并建立电子化档案,提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使用,各连锁经营企业应能够通过电子化手段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票索证情况。加盟连锁的,应当由总部提供统一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并加盖总部公章。
第三章 台帐管理
第十一条 进货台帐应当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物料或产品名称、规格、保质期限、产地、生产日期/批号、检验报告及编号、价格、数量、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进货台帐应当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销售台帐,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销售台帐应当记录产品名称、规格、销售价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第十四条 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1年10月25日)